当了5年家庭主妇的妻子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法院判了!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4-15 阅读: 53078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
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
不过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这让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家务干得多 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那有什么新规解决这个问题呢?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来来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了解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种福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
不过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这让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家务干得多 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那有什么新规解决这个问题呢?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来来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了解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种福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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